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
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96]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我省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和省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28、49、58、84、92、94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粤府办[1996]10号),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目标
“九五"期间全省小水电建设规模,每年25万千瓦,年新增装机8万千瓦。优先支持特困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水库移民区、电气化县发展小水电。
二、小水电管理体制
小水电继续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和“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的政策。
原有小水电和小水电独自形成的供电网络,仍由水利部门管理。今后小水电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推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归口水利部门管理。
小水电建成后,凡与省电网相联的,按照并网协议,由省电网统一调度。但各级电力部门不要上收和变相上收由地方建设管理的小水电及其供电网络,不要强行将小水电纳入大电网统一管理。
三、小水电电价管理
省物价局、省经委、省财政厅制定下发的《地方小水电站上网电价作价原则》(粤价[1995]50号),适用于全省直供县和趸售县的所有小水电站。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该《原则》,对本地区小水电上网电价进行认真核查,凡没有达到规定作价要求的,要迅速进行调整。
从1996年1月1日起,小水电各地方自用有余,并执行互抵政策后,送上省电网的电(以省与各市关口表计为准),凡没有达到省电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的,按省电网综合平均收购价(不含核电差价)分峰谷结算。电网对小水电的收购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平均单位售电价(不含税)一单位供电成本一售电单位利润〕X(1—线损率)。省物价局会同水利厅、电力局每年公布一次省电网综合平均收购价及各地级市的平均单位售电价、单位供电成本、线损率等指标。各地级市也要参照省的做法,公布下属各县的上述指标。各市、县物价部门应根据上级提供
的有关指标计算当地电网对小水电的收购价。
四、项目立项和技术审批
(一)项目立项审批
小水电项目立项由省、市、县计划部门分级审批:
装机500千瓦以下水电站,由县水利部门初审,报县计委审批,抄报市计委、水利厅备案。
装机500-1000千瓦(不含1000千瓦)水电站,由市水利部门初审,报市计委审批,抄报省计委、水利厅备案。
装机1000-25000千瓦水电站,由省水利厅初审,报省计委审批。
为小水电配套的35千伏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由省水利厅审批,抄送省计委备案。
(二)项目技术审批
工程审批立项后,所有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审批。
五、小水电资金计划管理
省政府从1996年起,每年投入小水电建设的资金为1.47亿元。其安排使用原则是:
(一)省电力发展基金2000万元和省预算内基建投资100万元共2100万元,用于县办1000—12000千瓦小水电站贴息补助,贴息标准每千瓦500元。年度计划由省水利厅提出初步方案,报省计委平衡后联合下达。
(二)省财政农水费1000万元改为乡镇办小水电站贴息补助,贴息标准每千瓦500元。年度计划由省水利厅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厅和水利厅联合下达,抄送省计委。
(三)东深水费3600万元中,1600万元用于贴息补助,2000万元用作周转金。
1600万元用于县办1000千瓦以下电站、输变电工程和现有小水电站技术改造贴息补助,年度计划由省水利厅下达,抄送省计委、财政厅。
2000万元用于小水电站、电网配套与技术改造周转金,按有关规定管理滚动使用。年度计划由水利厅下达,抄送省计委、财政厅。
(四)省电力发展基金5000万元,用于新建装机1.2—2.5万千瓦电站和骨干电站优惠贷款。年度计划由省水利厅推荐项目,省电力局审查确定方案报省计委下达,抄送省水利厅。贷款利率不高于9%,偿还年限15年(自投产之日起计算),资金按电力发展基金有关规定管理。
(五)省扶贫基金3000万元,重点用于16个特困县的小水电建设和挖潜改造的优惠贷款。贷款利率5%,偿还年限5年,由省水利厅对财政厅统借统还。年度计划由省水利厅编制,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水利厅下达,抄送省计委、财政厅、扶贫办。
(六)除16个特困县财政造血型水电骨干电站外,其余已享受贴息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优惠贷款。电力发展基金和扶贫基金优惠给予项目贷款额不低于核定投资概算的50%。
六、小水电上网电量销售所收取的电力建设费,全额返还给地方。其中60%直接返还给县水利部门,用于小水电还贷和电站、电网更新改造,40%由市水利部门平衡调剂,但也要用于本市小水电的还贷及电站、电网更新改造。
七、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一)鼓励社会各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投资、合资、合作、合营发展小水电。积极推行股份制办小水电和流域梯级滚动开发办电。
(二)小水电与大电网互供电量,仍实行在产权分界点按月互抵,互抵后的电量按各自的电价结算。拖欠电费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小水电自用有余的电量上网,电力部门优先收购。
(四)新建小水电站,如需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的,可由电站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地方税税务机关按现行财政、税收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1-3年所得税。
(五)水力资源丰富且尚未得到较好开发的地区,不得再建小火电、柴油机组等发电站,以便把资金集中投入小水电建设。
(六)各地银行要积极为小水电建设贷款。银行收回的小水电贷款,要继续用于支持小水电建设。
(七)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6]2号文规定:小水电及电网企业继续执行缴纳6%增值税的政策。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计委、电力局、物价局协助。
广东省水利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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