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
普查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6]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发〔1996〕5号),已原文翻印给你们。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目的主要是查清各行业的单位底数,全面掌握基本单位的行业分布、经济类型分布、规模结构和地区分布情况,为制订产业政策、调整生产力布局、合理配置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提供基本的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
二、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业务性强,时间短,难度大,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东省基本单位普查协调领导小组",由汤炳权副省长任组长,黄伟鸿(省府副秘书长)、翟锦云(省统计局局长)任副组长,省计委、经委、外经贸委、统计局、财政厅、人事厅、编委、民政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等有关单位领导任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省统计局),负责全省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要落实领导负责制,由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普查工作的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的有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我省这次基本单位普查的范围为我省境内除农户和个体经济以外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普查釆取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块块复核、汇总的方法,由部门对所辖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清查登记,未列入部门普查范围的单位,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各地方普查机构负责汇总本地区的普查资料,统计后逐级上报。
四、基本单位普查在我国尚属首次,各地、各部门、各被调查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统计部门按照全国和全省的统一部署,做好基本单位普查的各项准备和实地调查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都了解基本单位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普查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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