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22期

1996年08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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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联谊会等

社会团体乱拉赞助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6] 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自1993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对党政机关违反规定乱要赞助的不正之风进行了专项治理,取得较好的成效,使党政机关乱要赞助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基金会、联谊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以各种名义擅自向企业和基层单位索要赞助的不正之风有所抬头,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增加了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负担,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有的要到赞助费后大肆铺张浪费,有的将赞助款用于发奖金变相私分,有的在索要赞助中违法乱纪,甚至构成了经济犯罪。

  为坚决刹住乱要赞助的不正之风,保护企业和基层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以及最近省委常委会议决定有关精神,决定对基金会、联谊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各类社会团体乱拉赞助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并提出今后的管理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内容和时间。各类基金会、联谊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应将1995年、1996年上半年收支情况,收入中属企业和基层单位赞助的情况,赞助单位及金额列表并加文字说明,于今年9月底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纠风办、民政局。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各类基金会,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清理登记外,具体清理和今后管理工作,按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审计厅提出的《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的意见》(附后)办理。逾期不查不报的,将按情节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注销社团登记。

  二、严格执行《广东省赞助筹资管理暂行办法》(粤府[1991] 152号)和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行为简化国有企业办事程序的通知》(粤府[1996] 38号)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企业和基层单位索要赞助或无偿占有企业财物。凡要求企业和基层单位赞助(含捐赠)的,由提供赞助的企业、基层单位和接受赞助的单位,分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和基层单位要依法自觉地抵制乱要赞助的行为,没有正式批件,企业和基层单位一律不得提供赞助。赞助单位和被赞助单位应将赞助金额和资金来源报同级财政、监察部门备案,财政、监察部门要跟踪监督。企业和基层单位用于赞助的开支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不得随意采取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和基层单位提供赞助,违者按政纪论处。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审计工作。各级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企业和基层单位群众对乱要赞助不正之风的举报和投诉。对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各级审计部门要结合审计业务工作对乱要赞助的问题加强审计,发现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乱提供赞助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乱要赞助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挥霍浪费、私分赞助款的,要公开曝光,依法处理。

  四、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工作,由各级纠风办和民政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情况,各地级以上市要在11月底前专题书面报省政府,抄省纠风办、省民政厅和省人行;省级的情况由省纠风办和省民政厅联合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东省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广东省审计厅

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的意见


  我省各类基金会在资助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治安、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基金会管理方面的法规不够完善和缺乏有效的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基金会组织机构不健全,有名无实,有的几年没有开展业务活动。二是个别基金会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帐目混乱,开支随意性大,漏洞多。三是个别基金会违反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或违反金融规定,进行拆借资金活动。四是部分基金会的领导职务由政府部门现职领导同志兼任,在筹集资金时无形中带有行政行为。五是有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成立基金会,找领导、拉赞助、搞摊派,有的擅自设立基金会并在社会上筹集资金。这些问题,影响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是滋生“三乱”和腐败的温床。为此,必须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清理整顿基金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基金会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会是否经省人民银行批准,省、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

  (二)基金会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运行情况,有无“三乱”和腐败问题;

  (三)基金会过多过滥的情况及后果;

  (四)基金会领导班子情况,领导成员是否由政府部门领导同志兼任;

  (五)基金会业务活动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成立基金会。

  二、清理整顿基金会的方法:

  (一)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8号令)、《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5号公告)以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粤府[1996] 47号)(以下简称《办法》、《条例》、《通知》和《决定》)进行淸理整顿。省直属的基金会由省民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审计厅组织清理。各市县的基金会由市县民政局、人民银行、审计局组织清理。

  (二)各基金会先从6个方面进行自查:1.有无违背社会主义方向,在接受国外捐赠时有无为其提供违背国家政策和利益的方便;2.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摊派现象;3.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有无政府部门领导同志兼任基金会的领导职务,有无配备专职财务人员;4.资金的使用和增值是否合法,有无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或接受企业挂靠的现象,有无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拆借资金;5.业务范围,有无开展与其名称、宗旨和任务不相符的活动;6.是否执行《办法》、《条例》、《通知》和《决定》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财务、人事管理方面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各类基金会要实事求是填写《广东省基金会清理情况报告表》一式五份(表由省民政厅印发)。该报表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的财务报表须经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于8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省重点抽查部分基金会,各市对本市的基金会进行抽查。

  (三)在自查和抽查的基础上,遵照《办法》、《条例》、《通知》和《决定》及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基金会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非法成立、又严重违规的,予以取缔;对未经登记有一般违规行为的,令其解散;对主管部门管理严格、又无违规行为的依法补办申请登记手续。对已经批准登记,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存在违规现象的,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然后视整改情况允许恢复活动;对有名无实的,劝其解散,注销登记;对活动正常,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予以保留。

  三、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综合分析基金会的建立和活动情况,总结经验,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加强对基金会的法律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基金会资金筹集使用的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基金会要主动接受民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要按照《办法》、《条例》、《通知》和《决定》及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活动。

  四、清理整顿基金会工作,从现在开始至12月底结束。8月份由基金会进行自查,9—10月进行抽查。10—11月按规定分别对基金会进行处理,并做好工作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应于11月底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汇报。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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