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些地区发生民间非法集资
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况通报
粤府办[1996]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据有关部门报告,近几年来,一些地区的不法分子,以高利率为诱饵向社会非法集资进行诈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对此,群众反映强烈。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广州、阳春市发生的两宗民间非法集资诈骗案的情况通报如下:
广州活盛工贸公司自1991年成立以来,以推销酸奶为幌子,以26%的高额年利率和高额回扣率,吸引了5000多名投资客户(大部分是离退休干部),共集资5500万元。1995年11月,该公司因超范围经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公司开办人冯建中(台湾人)、法人代表吴菊红携款潜逃,引发500多名投资者到广州市政府上访。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该案,犯罪嫌疑人吴菊红已被捕归案。
阳春市非法集资的情况比较严重。1986年香港妇女马玉燕在阳春市承包酒楼,以月息3至4分向某单位职工集资。此后,阳春市非法集资多以办公司为名进行,据不完全统计,较大的非法集资有30多宗,月息大多为6分至12分。参加集资人数上万,被骗资金1亿元左右。非法集资者除将少部分资金投入饮食、制衣等实业外,大多用于自身消费,胡乱挥霍。至1994年下半年,由于集资者无法归还本息,群众发觉上当,纷纷索要本利,集资者即携款逃匿。此案造成参与集资的群众负债累累,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事发后,阳春市成立了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领导小组,开展查处工作,目前已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
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破坏了正常的经济活动,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必须采取措施坚决取缔,并做好善后工作。为此,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同时要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非法集资的发生。
一、各级政府应把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工作来抓。已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地区,政府要及时组织查处,并做好群众工作,保持社会安定。对尚无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活动倾向,要及时制止并酌情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坚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予以惩处,不得姑息。
二、加强对非法集资的防范工作,一旦发现非法集资活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公安司法部门发现非法集资的线索要提前介入,掌握非法集资的动向,对非法集资涉嫌诈骗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为防止不法分子将集资款项转移,应及时果断采取紧急措施,冻结非法集资款帐户,查扣有关财产,并依法采取限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
三、银行金融部门加强对单位开设帐户的管理,发现异常资金往来要及时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准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企业、公司提供经济担保、开设帐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好登记关,在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时,涉及金融业务的必须严格执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按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凭批准文件再给予登记。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公司,发现进行非法集资的,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司法公证部门不能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司法公证。
四、各级广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监督,广告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介不能为非法集资者进行广告宣传。因宣传虚假广告而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不得参与非法集资有关活动,如剪彩、拍照、发表讲话等。
五、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运用展览、讲座、图片、咨询、晚会等各种形式,正面宣传国家金融法规和国家禁止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组织宣传媒介对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导,用具体事例教育群众,提高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从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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