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2期

1996年01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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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等22个市县区首批达到广东农村小康标准


  省人民政府于1996年1月5日决定命名中山市、东莞市、番禺市、增城市、花都市、南海市、顺德市、三水市、高明市、新会市、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鹤山市、斗门县、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黄埔区、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龙岗区、佛山市石湾区、江门市江海区等22个市县区为首批“广东农村小康达标市(县、区)”,并予以通报表彰。

  中山市等22个市县区,积极利用地缘、人缘优势,大力发展“三高”农业和乡镇企业,在加强农村城镇建设的同时,积极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农村经济繁荣,农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有了较大提高,为全省树立了奔康致富的榜样。希望达标的市县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引导农民群众向共同富裕目标迈进。

  尚未达标的市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努力,争取早日达到农村小康标准,为全省2000年实现富裕的小康而奋斗。


(粤府[19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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