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18期

1996年06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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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6]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11号)转发给你们。在我省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前,仍由省电力局和各市、县电力(供电)局履行《电力法》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在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履行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我省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力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于1995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电力法》的顺利施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但是,按目前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电力工业部和现有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机构仍承担着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为了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的正常进行,保障《电力法》的贯彻实施,在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前,仍由电力工业部和现有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机构履行《电力法》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在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履行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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