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粤府[1996]3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发〔199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洪涝仍然是威胁我省经济发展的主要自然灾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状况明显地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要使我省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有大的改善,根本在于坚持不懈地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因此,各级政府要真正把水利摆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增强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地区“九五"期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要层层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指挥系统,把实行“以治水为重点,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抓下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的有效投入,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拓宽集资投劳渠道,把全社会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的力量有效地组织调动起来,努力做到“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明确重点,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的整体效益。从全省的情况来看,要着重抓好如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切实抓好现有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重点是搞好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同时要十分注意抓好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认真落实小型水库的分级管理责任制。目前由管理区一级管理和受益的5000多宗小(二)型水库,多数建于五、六十年代,许多已失修失管,存在不少险工隐患,若不及时除险加固,小水库也会出大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各地要认真解决好这些小型水库存在的险工隐患问题,确保工程安全渡汛和发挥正常效益。二是要搞好中、小河道和渠道的清淤除障,完善灌区配套,使农田排灌畅通。三是要大力发展小型水利工程和节水灌溉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搞渠道''三面光"工程,提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整体效益。四是要抓紧进行水利工程水费改革,依法治水、管水。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要依法索取补偿。要建立和健全乡镇、管理区、自然村三级水利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
三、有效地控制水土流失。搞好水土保持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但近年来大上各种工业、民用基建项目,修公路,采石等造成人为水土流失十分严重。据统计,1993年至1995年全省人为造成水土流失面积达1753平方公里,严重危害农田633万亩,淤积河道1.85万公里,淤积山塘2329宗,严重影响灌溉设施的运行和水库寿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群众的水保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水土流失防治监督工作,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对''九五"期间和到2010年的农业、农村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措施是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建国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农田水利建设同农业和整个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很不适应。许多地方严重干旱缺水;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众多的中小河流亟待治理;一些地方水土流失相当严重;很多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不配套,效益差等。我们必须下大力量,使我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面貌在比较短的时期内有一个更快更大的改变,以确保农业的稳定增长和农村经济的繁荣,确保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方针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坚持不懈地大干5年到10年,使我国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有一个大的改善。当前,在对现有工程进行除险加固、清淤除障、水毁修复、更新改造、挖潜配套的同时,要积极兴建一批蓄、引、提、灌、排等小型水利工程,扩大灌溉面积;大力普及节水灌溉技术,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建设一批节水、旱作增产重点县;组织好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大力植树造林,加强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进一步解决好乡镇供水和人畜饮水问题。
各地都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明确重点,确定目标、任务,制订具体措施,并真正落到实处。
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必须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方针成照“巩固提高,积极发展,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同农业综合开发、山区开发建设、商品粮基地建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建设、扶贫开发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提高整体效益。
二、发动和依靠群众,增加劳动积累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广大农民群众对于兴修水利、改土造田、植树造林、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着极大的热情和很高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因势利导,精心组织,主动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集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农村的劳动积累是农民自愿通过劳动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一种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有效办法。各地要继续完善农村劳动积累工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农民劳动积累工政策。在实际生产需要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农民多出一些劳动积累工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变生产条件,获得实实在在的效益,是一件好事,应当鼓励和支持。要把农民自愿投劳与加重农民负担区分开来。对农民劳动积累工的使用,一定要组织好,要爱惜民力,真正见到实效,要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不准“一平二调"。跨区域的中小型水利项目用工,确需动用非受益地区劳力时,应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顶工的办法,按受益范围分级承担。水利工程受益区(包括间接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要依法积极引导、鼓励农民群众集资投劳兴建小型水利工程,承包小流域治理,参加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风沙区的开发。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机械化、半机械化施工。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有关政策,加大投入力度
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需增加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九五"期间,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在稳定现有农业投资的基础上,要逐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增加对以农田水利为主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水库和灌溉工程的更新改造、完善配套。
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发展基金、水利专项建设基金。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完善水价制度,做好水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要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要认真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和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有关政策。
银行要加大信贷资金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九五”期间,要继续安排好打井、节水灌溉、农村水电、乡镇供水等所需贷款。国家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粮食自给工程等专项资金,要提高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投资的比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扶持粮棉大县贷款,应安排一部分用于有还款能力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总体规划,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修农田水利工程。要积极引导和增加外资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兴修农田水利设施的各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到位,不得挪用,以确保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关键在于加强组织和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电和所需油料等物资要优先保证。
水利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起草有关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使群众性的兴修水利活动和工程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治水,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业务分工搞好规划,做好技术指导工作,严把质量关。要严厉打击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犯罪活动,坚决防止水质污染,以保证农田水利设施和水资源效益的充分发挥。
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竞赛活动,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定要求实效,重质量,建一处,成一处,受益一处,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搞形式主义,切忌一阵风。要重视水利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根据本《通知》的要求,抓紧部署,认真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把农田水利建设推向新的高潮,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