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13期
1996年05月05日出版
不得向香港粤海企业集团公司
索要赞助或强行摊派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省人民政府意见,凡未经省府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香港粤海企业集团公司索要赞助或者强行摊派,公司也不得自行对国内的企业、个人进行捐赠或赞助。
(粤府办[199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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