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12期

1996年04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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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侨务办公室关于深化华侨农场

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6]25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6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化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尽快理顺各种关系。有关市政府要继续按照粤府[1994]131号文件精神,深化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理顺各种关系。对已建立管理区的农场,要结合政权建设,真正赋予其相当一级的经济、行政管理权限,理顺与地方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关系,为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已设置了镇一级政权的农场,要继续帮助其理顺关系,加快发展步伐。

  二、要坚定不移地把华侨农场纳入地方统一领导和管理。华侨农场是地方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教育、卫生、政法等各方面工作,市政府要纳入地方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和管理,拨给经费,享受地方同等待遇。华侨农场职工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工作纳入社会统一管理;华侨农场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三、继续扶持华侨农场发展经济。有关市政府要把华侨农场的基建投资及农业贷款纳入地方计划,做好安排。华侨农场的归难侨离退休、退职职工工资补助,出国探亲、定居的补助,中小学校经费补助,按财政部每年追加的事业费支出预算给予安排。要重点扶持贫困华侨农场,对大南山、陆丰、普宁、黄陂、清远、英华、消雪岭、蕉岭、大槐、合成、海宴、花都12个贫困场的亏损指标的补贴,省财政厅已划转所在市财政局或主管单位,“九五”期间要按省财政厅划拨的指标继续给予安排,并根据财力的可能适当增加。贫困的华侨农场可享受省扶持山区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和省扶持华侨农场的资金,有关部门要及时划拨,不得挪用、拖欠。

  四、关心和不断改善归难侨的生活。办好华侨农场,改善归难侨的生活,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紧迫性。真正从政策、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扶持和关心,促进华侨农场的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使归难侨的生活不断有所提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61号


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近10年来,在中央政策扶持和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6省、自治区的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通过归(难)侨和广大职工共同努力,华侨农场生产发展,职工生活水平提高,农场的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仍有70%的华侨农场亏损,相当一部分职工的生活还比较困难。从总体上看,这些农场的改革与发展仍然落后于当地农村,深化改革是华侨农场面临的紧迫课题。

  为了促进华侨农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26号,以下简称中央26号文件),尽快解决农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我办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下一步华侨农场的深化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领导体制改革是华侨农场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中央26号文件明确规定,把华侨农场现行的由中央和省的侨务部门主管(以省为主)的领导体制,改为由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这种领导体制的改变,不是简单的管理权限转移,而是要彻底改变华侨农场长期形成的封闭体制,使其各方面的工作与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管理相衔接,真正做到与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融为一体。

  华侨农场已交由所在地政府领导的省,应进一步理顺其隶属关系,加强管理,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使农场获得更好的深化改革、发展生产的外部环境。对目前仍维持原领导体制的省、自治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改革步伐,近期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

  华侨农场要在中央26号文件规定的方针、原则的指导下,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深化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华侨农场交由所在地政府领导后,要将现由农场,管理的教育、卫生、政法等方面的社会性事务,交给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管理。

  解决华侨农场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问题,根本出路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农场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当地的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三、鉴于华侨农场的特殊情况和当地的实际困难,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同意在今后若干年内,在基本建设投资、华侨事业费及农业贷款等方面,继续给予华侨农场必要的扶持。建议地方政府同时在各方面对华侨农场增加资金扶持。对中央拨付的款项要进一步改进使用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基本建设投资要重点用于贫困华侨农场修建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华侨事业费要按照适当集中的原则,向贫困华侨农场倾斜,力求取得更好的扶贫效益。1980年以来华侨农场的亏损补贴和三项费用,每年共计4000万元,已纳入省、自治区财政包干基数内,今后应继续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并根据财力可能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由于华侨农场以农业生产为主,多数地处贫困山区,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连年来,不少地区的华侨农场不同程度地遭受台风、洪涝、冰雹、干旱等自然灾害的侵袭,给农场的生产和归(难)侨的生活造成严重损失和困难。有关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将华侨农场救灾问题切实纳入当地救灾工作中统筹解决,在下拨救灾款和救灾物资时给予华侨农场必要的照顾。

  华侨农场工作既是经济工作,又是政治工作。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最终也有利于地方的发展和稳定。有关省、自治区政府应更加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华侨农场的领导和管理,及时给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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