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第36期

1995年12月27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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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委关于提高我省建制镇(区)

环境卫生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5]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建委《关于提高我省建制镇(区)环境卫生水平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环境卫生工作是城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卫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一个地方、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环境卫生工作有了明显改进,环卫水平逐年提高;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我省环境卫生工作仍处在一个较为低下的水平,脏、乱、差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特别是镇(区)一级情况更为严重。建制镇(区)是城乡联系的结合部,搞好镇(区)环卫工作,对于改变城乡面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镇(区)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尽快制定治理脏、乱、差的近期、中长期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奋斗几年,使全省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一个较大的改观。省建委要注意做好检查督促工作,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提高我省建制镇(区)

环境卫生水平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按现代化要求搞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69号)的精神,我们对全省1331个建制镇(区)环卫管理“四有"(有领导分管,有环卫队伍并保证经费来源,有垃圾处理场所,有环境卫生工作的规章和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占全省1526个建制镇的87.2%)。从调查情况看,截至今年上半年,有副镇长以上领导分管环卫工作的镇有1132个,占调查镇(区)总数的85.1%;有环卫队伍的镇720个,占54.1%;有环卫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的镇939个,占70.6%;有垃圾处理场所的镇782个,占58.7%;有镇一级政府颁发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镇530个,占39.8%。做到“四有"的镇占调查总数的34.5%。在检查中发现建制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还没有引起镇政府的足够重视,管理机构不健全。全省仍有50%左右的镇没有环卫队伍,有些镇只有1—2名临时工负责主要街道的淸扫工作。二是环卫设施缺乏,垃圾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落后。相当部分镇的垃圾未经处理,裸露在路边和田间堆放。有垃圾处理场所的镇,也只是将垃圾简易堆放、焚烧,没有达到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三是环卫经费不足,大部分镇没有环卫经费来源,环卫工人劳动条件差、强度大,工资福利待遇偏低。为了迅速改变目前建制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落后状况,提高建制镇环境卫生水平,按照朱森林省长关于建制镇(区)环卫工作“四有"的要求,针对建制镇环卫工作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关心和重视建制镇的环境卫生工作,把环境卫生工作当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健全环卫机构,稳定环卫队伍。目前,环卫机构不完善、没有环卫队伍或编制不足的城镇,要采取措施,尽快使机构和队伍补足配齐。镇(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环卫工作,选派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责任感强的同志主管环卫工作,并按镇常住人口数的2%。以上的比例组建环卫队伍。

  二、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以法治镇,使城镇环境卫生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镇政府要把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纳入目标管理,把各项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实行定点、定位、定人的管理模式,确保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增强管理工作力量。要健全检查监督机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经常组织检查监督,促进城镇环卫管理水平全面提高。

  三、城镇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是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组成部分,各城镇要搞好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划,本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分期实施,逐步建成。设施建设规划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满足现代化城市建设要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使垃圾和污水危害程度减少到最低。对于城镇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环卫车辆等环卫设施应根据城镇规划,合理布点,逐年配足、配够。

  四、进一步提高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城镇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增强居民参与、维护、管理、监督城镇环境卫生的自觉性,争当文明居民,建设文明城镇。

  五、要增加对环境卫生管理的投入。镇政府应逐年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专款,用于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卫基础设施(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环卫车辆等)建设和设备的更新。

  六、积极推行垃圾清运处理有偿服务制度,根据规定收取卫生清洁费。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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