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6年全省食盐加碘的通知
粤府办[1995]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国办发[1994]88号),如期实现2000年全国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全省在今年底要实现食盐全部加碘。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全省供应的食盐全部加碘。盐业部门要做好碘盐的生产供应,并按《广东省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函[1995]265号)实行管理,供销、零售部门要认真做好碘盐的销售工作。
二、加碘食盐的销售价格暂时按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加碘食盐及小包装袋临时销售价格的通知》(粤价[1995]293号)执行。国家计委有关碘盐价格的通知下达后,省将结合实际,重新核定我省加碘食盐价格。
三、盐业部门要尽量利用现有设备,做好碘盐的加工生产,保证加碘食盐的质量。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盐业部门落实资金,完善生产设备,尽快提高我省碘盐加工标准和生产能力。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加强对食盐加碘工作的领导。盐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供销、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制订和落实食盐加碘的具体措施,研究库存的非加碘食盐的处理办法,制止非加碘食赴的加工销售,要经常性地联合对食盐的生产加工、市场销售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我省消除碘缺乏病任务如期正常地完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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