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第3期

1995年01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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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

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

筹备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5]12号


广州市及其他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现有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有关规定重新组建。为适应建立新的仲裁制度的需要,各级政府要把学习、贯彻仲裁法提到议事日程。仲裁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

  二、按照国办发[1994] 99号文件精神,广州市、 深圳市作为设立仲裁机构的试点城市,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确定一名市政府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三、广州、深圳两试点市,应按通知的精神提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意见,在报送国务院法制局的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局。其他需设立仲裁机构的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提出重组仲裁机构的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局汇总后报国务院法制局。待国务院作出统一部署后,各市再按照统一规范重新组建仲裁机构。

  四、省政府法制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研究有关问题,加强对有关市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及省府各有关部门,对有关重建仲裁机构的事宜,可直接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

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

筹备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4] 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现有仲裁机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到1995年9月1日 仲裁法开始施行时未重新组建的,可以存续至1996年9月1日止;新的仲裁机构由直辖市、省与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需要设立仲裁机构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建立中国仲裁协会。落实上述规定,时间紧迫,又涉及许多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试点,进行探索,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范、统一部署。为了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先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州市、西安市、呼和浩特市和深圳市试点。这7个城市要抓紧研究现行仲裁制度转为仲裁法规定的新仲裁制度所涉及的问题,如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员的聘任以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登记、财产和经费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市政府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办)牵头,司法、工商等部门和贸促会、工商联参加。

  二、为了保证使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统一规范,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确定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司法部、国家工商局、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参加,研究有关问题,提出具体规范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统一部署。为此,由国务院法制局在适当时机召开试点城市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的工作分两步进行,先进行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再筹建中国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的筹建准备工作可以早一点开始,也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司法部、国家工商局、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参加,主要是研究如何建立中国仲裁协会、草拟协会章程和仲裁规则等问题。

  四、除上述7个试点城市外,其他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需要设立仲裁机构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学习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研究提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意见,送国务院法制局。在总结试点经验并研究各地方提出的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务院作出统一部署后,依法需要设立仲裁机构的市再按照统一规范着手重新组建仲裁机构。

  本通知请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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