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第27期

1995年09月2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5年 > 第27期
【打印】 【字体: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进行计算机

专业培训考核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5]9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事厅《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进行计算机专业培训考核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

进行计算机专业培训考核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使用计算机是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办公现代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为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掌握计算机知识,拟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用5年时间,分期分批组织对我省在职的以上两类人员进行计算机专业知识培训。现对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进行计算机专业培训,需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用一致、急用先学、分级施教的原则,使机关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熟悉和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和使用技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培训的范围和对象

  45岁以下在职省、市、县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在职科学技术人员。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45岁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志愿参加培训。

  三、培训目标

  应训对象5年内要达到初级班(本文所指的培训班,下同)水平。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设计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及因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员要达到中级班水平;部分因专业(岗位)工作需要的人员达到提高班的水平。

  未学过计算机知识的人员,参加初级班培训;已有初级班水平者,参加中级班培训;已具有中级班水平者,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提高班培训。

  四、培训形式和内容

  培训以脱产为主。培训内容以省人事厅根据人事部働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编写的学习资料为统一教材。通过理论学习和上机操作,使初级班学员具有计算机系统的初步知识和使用能力,熟悉汉字输入和文字处理;中级班学员具有计算机系统的简单理论知识和较熟练的使用能力,掌握高级操作系统、Windows数据库及微机网的使用方法;提高班学员具有参与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能力,掌握编、调、读较复杂程序的方法。

  五、教学时数与培训安排

  初级班培训不少于80学时、中级班培训不少于10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与上机操作要有适当的比例。提高班仍按省府办公厅粤府[1994]4号文实施,全脱产培训6个月。

  培训安排:省、市两级和珠江三角洲地区,1995年下半年开始安排培训;其余的县(市、区)1996年下半年以后安排培训。

  凡属应培训的对象,5年内应安排最少轮训一遍。为保证完成学习计划,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按学用一致,急用先学的原则作好统筹规划和年度的培训计划。

  六、培训、考核场所

  全省各地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建立相应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科技人员计算机知识培训点、考核点。

  广东行政学院及分院、各级政府所属的干部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基地、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学术团体和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中心等培训实体,凡具备培训场地、设备、师资和管理制度等条件的,经各级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后,可成为培训点。

  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本地区机关工作人员到培训点参训。

  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自办培训班。未够条件办班的,可派人到培训点学习。

  严格控制考核点。考核点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考核点,一概不予承认。

  七、考核、登记和发证

  计算机知识培训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科目,实行全省统考。考核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发证。考核成绩合格,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者,发给由省人事厅印制的《国家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证书》;科技人员的考核结果,记入《继续教育证书》。凡大中专院校计算机专业毕业和通过国家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资格考试者,可免培训和免考核。

  八、组织管理

  (一)省人事厅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培训考核工作,制定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印发教学资料,组织命题、考核,检查教学质量和发放证书,审定省级培训考核场所等。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的培训考核工作,具体任务是:审定本地区的培训、考核场所,指导、推动各部门组织人员参训、考核,检查教学质量和考核情况,征订教材资料和发放证书等。

  (三)培训点负责制订教学计划,承担教学任务考核点负责考核的管理和学习成绩登记等工作。

  九、培训经费

  按国家、省、市有关教育培训经费规定,由学员所在单位支付。

  十、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专业培训参照本意见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