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第26期

1995年09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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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入境小

汽车审批条件的通知

粤府办[1995]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鉴于目前口岸及道路设施有所改善,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到我省特别是山区投资办实业,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放宽港澳入境小汽车审批条件。现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商户到我省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到非山区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150万美元以上的,在有效合同期内,可准予每商户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境行驶牌证。

  二、任我省、地级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及国务院港澳办聘请的港事顾问、预委会成员、区事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委员,在任期间每人可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境行驶牌证。

  三、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因某种原因需要办理小汽车入出境的港澳人士,由省直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港澳入出境小汽车的审批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属上述第三条特批的入出境私人小汽车,凭省府办公厅的批件,省公安厅车管部门给予办理有关牌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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