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控制小火电柴油机组
建设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5]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在鼓励地方办电的方针指导下,我省形成了省、市、县多层次、多渠道集资办电的局面,为广东省经济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大电网生产能力的形成,小火电、柴油机发电成本高、污染严重、经济效益低的不足之处日益暴露出来。为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省电网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电能供应质量,省人民政府意见,应严格控制小火电、柴油机的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各地小型火电、柴油机发电厂的新布点和建设。各地的电源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基建项目审批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各市、县不得擅自审批发电厂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将自产电接入电网。
二、本通知下达前,已经省计委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批准的电力项目,如各项建设条件落实,在上网电价当地能够承受,电量又可自产自销的前提下,可继续建设。但必须严格按审批规模进行,不得扩建或进行二期建设。
三、对各地自行审批的电厂项目应进行清理整顿。凡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未开工的不能开工;已擅自开工的,如确实不能停建,必须严格控制在现建规模内,待省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后再作处理。
四、凡单机容量小于12.5万千瓦的燃煤、燃油机组原则上不再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除省原规划项目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布置新的发电厂项目。边远地区属利用当地资源的电源建设项目,必须纳入省.电力发展统一规划,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建设。新能源开发、综合利用和热电并供的电源项目,仍按现行管理权限审批。
五、各市、县自办电厂的电量,原则上由当地自产自销。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含20万千瓦)的地方自办电厂,上网电价必须报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电力局审批;除此以外的地方自办小电厂的上网电价,由所在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同级经委、电力(供电)局严格按省规定的作价公式审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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