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第16期

1995年06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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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5]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全省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由省贸易委员会为主,省农业厅协助。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所辖范围内屠宰厂(场)的布局定点作出规划,做到布局合理,便于管理和检疫检验。对新开设的屠宰厂(场),要按规定严格审批。各地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农牧、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对现有屠宰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达不到屠宰标准、无证经营的屠宰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防疫检验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由国内贸易部为主会同农业部负责。

  二、关于畜禽屠宰防疫检疫,仍按《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小型屠宰场不得实行自宰自检。

  三、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关于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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