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第15期

1995年05月2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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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

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5]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和《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广东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卫生厅。

  一、职能转变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卫生工作战略重点,依靠科技进步,协调发展卫生事业。重点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减少对厅直属单位的行政干预,实行目标管理,将有关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工作委托或授权有关单位承办。

  二、主要职责

  卫生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地性卫生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和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各类医疗卫生技术标准,实行医疗机构从业许可证制度。

  (三)负责社会公共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以及化妆品、药品(含进出口药品)、医用生物制品、生物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制订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鉴定、推广医药科研成果,掌握医学信息,推动医药科技为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五)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爱国卫生、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六)贯彻中西医结合的方针,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展现代医药学和传统医药学。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伤病员抢救及疫病防治工作。

  (八)制订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卫生部门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评审,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中等卫生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

  (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卫生部门的涉外事务,发展对外卫生技术交流、合作与援助工作。

  (十一)负责公费医疗和干部保健管理工作,参与制订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十二)管理中医药管理局和直属单位。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与外事处合署)

  协助厅领导协调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事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息、信访、宣传报道、接待、外事、机关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卫生事业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拟订卫生立法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政策、法规的起草、报批工作;指导卫生法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计量器具的检定和卫生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负责卫生行政案件复议和组织厅机关、直属单位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战略目标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医疗卫生收费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安排省级卫生事业经费;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进行监督;负责卫生统计;筹集和管理农村卫生基金。

  (四)医政处

  拟订医疗事业的发展规划、医疗技术人员执业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法规、服务标准;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来粤行医的审批及管理;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中伤病员的救护;抓好基层卫生网络建设;负责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组织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工作;负责省级医疗广告的审查。

  (五)卫生监督处

  指导预防性卫生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拟订和实施卫生监督工作规划与规章制度;依法核发卫生许可证;查处卫生违法案件。

  (六)疾病控制处

  制订重大传染病、职业病、肿瘤、麻风、结核、精神病、性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及其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组织疾病预防的技术咨询与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县和有关部门控制重大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

  (七)科研教育处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医学教育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规划和招生计划;管理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和重点科研项目,组织医学科研项目攻关,推动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医学信息和医学实验动物的有关工作;办理审批高等医药院校教学基地业务。

  (八)妇幼卫生处

  拟订有关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卫生标准;负责妇幼卫生机构有关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计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

  (九)药政处

  组织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执行国家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草拟地方性药品管理法规和制订药品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对药品、医用生物制品、生物材料以及医院制剂进行审批,核发许可证;对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规范》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产品质量认证;审查药品宣传广告;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治安保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卫生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订卫生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

  (十一)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务、计划生育工作。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単位的监察、纪检工作。

  保留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与省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合署),挂靠卫生厅。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城乡社会卫生管理、监督和爱国卫生、初级卫生保健效果评价,负责健康教育管理,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和除四害(鼠、蚊、蝇、蟑螂)工作。

  保留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卫生厅。主要负责管理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审核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单位、人员范围和资格,参与制订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136名(含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5名,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含兼职),正副处长42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后勤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

  设立卫生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20名。

  六、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医药管理局的关系

  1.卫生厅依法对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2.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厅和医药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从一开始就要同时介入工作,联合审查,同意后分别发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许可证。

  3.对生产已有国家药品标准或地方药品标准的药品,卫生厅先征求医药管理局意见后审批。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化学毒性药品的生产和供应,由卫生厅会同医药管理局管理。

  (二)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系

  1.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取得医药管理局、卫生厅核发的《合格证》、《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2.中药材集贸市场内的假劣药品、无证经营中西成药和超范围经营的查处,由卫生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依法进行。

  3.卫生厅负责药品宣传广告审查,对违法违章的宣传广告,吊销其宣传广告文号;对未经卫生厅审查以及违法的药品宣传广告执行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医药局),副厅级,由省卫生厅管理。

  一、职能转变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对中医药行业发展战略、有关政策的研究;弱化对直属单位的直接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将有关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委托或授权有关单位承办。

  二、主要职责

  中医药局是主管全省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订中医工作地方性政策、法规和中医事业发展规划、战略,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各类中医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中医专款和中医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指导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及所属单位中药科研、教学的业务建设。审查中医医疗广告。

  (三)制订和实施中医各类人员技术标准,负责中医人员资格认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评审。

  (四)草拟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地方性法规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医信息和统计工作。

  (五)制订中医和本系统中药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划,组织重大中医和所属单位中药科研项目攻关,鉴定、推广中医及所属单位中药科研成果。

  (六)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中等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系统中等中医药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

  (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进行法制教育,促进中医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负责中医方面的外事工作,发展对外中医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九)管理直属单位。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医药局设2个副处级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政务信息、文秘事务、保密档案、政策法规、信访接待、宣传、保卫、财务、人事、外事等工作;负责中医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信息、统计工作。

  (二)业务处

  拟订中医医疗科研教育的发展规划、中医医疗技术标准、中医医疗技术人员执业标准和草拟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地方性法规并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中医医疗机构业务建设;组织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工作;办理审查中医医疗广告业务;组织科研项目攻关,负责局管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所属的中等中医药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指导中医函大、夜大、成人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医药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卫生厅副厅长兼),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4名。

  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2名。

  五、与卫生厅的关系

  (一)中医工作的政策和中医事业发展战略目标、规划报卫生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中医药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局机关正副处长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卫生厅任免。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中医药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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