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5]5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民政厅。
一、主要职责
民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和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牺牲病故部队干部的家属安置工作。
(三)负责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军队落实政策人员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管理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
(四)管理农村救灾救济、救灾捐赠、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及敬老院、农村互助互济组织的建设和农村救灾保险工作。
(五)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服务工作。
(六)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行政区划工作,调处市际边界争议、市界勘定日常工作。
(七)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区域社团、涉外社团登记和管理;指导各级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八)管理婚姻登记和残疾儿童、弃婴收养、国内外人员收养儿童登记工作。
(九)负责对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各级收容遣送、安置、强制戒毒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办理支援老区建设日常事务。
(十二)指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发行和销售工作,监督管理有奖募捐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的发放、使用。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政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政策调研、法规拟订、会务组织以及文秘、信访、外事、保密、档案、财务、审计、房产、基建、行政后勤等管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管理;编制民政事业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申报;检查监督各级民政事业费、群众统筹优待经费和乡镇统筹五保户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优抚处
负责革命伤残人员的评定、调级、换证、补证和退役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负责革命烈士追认工作及抚恤金的发放,安置牺牲病故部队干部的家属;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光荣院、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办省双拥办的日常工作。
(四)安置处(挂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牌子)
负责军队(含武警)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
(五)救灾救济处
负责农村救灾救济和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管理、接收、拨发救灾捐赠的款物;开展农村救灾保险;指导农村扶贫福利企业、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福利基金会)、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的建设。
(六)社会福利处
负责城镇社会福利工作和收养儿童登记管理;指导福利生产、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和有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社会老年人的福利工作。
(七)基层政权建设处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审核申报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负责市际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调处市界争议,并提出仲裁建议。
(八)社会团体管理处
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区域社团、涉外社团的审查登记和管理工作,协调省级社团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市、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受理涉外和涉华侨、港、澳、台胞的婚姻登记;办理审批新建经营性公墓业务,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指导市、县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以及对流浪、乞讨等7种人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老区建设工作处(挂省老区建设办公室牌子)拟订支援老区建设计划,并协调、监督实施;参与老区扶贫开发工作,办理老区建设的日常事务。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安全保卫、老干部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厅及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省民政学校。
(十二)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参与厅属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指导厅机关共青团、工会、妇女工作。
(十三)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0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32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
设立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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