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第14期

1995年05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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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管理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5]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省医药管理局在原省医药联合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

  —、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政企分开的原则,医药管理局要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加强全省中西药械产供销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加强全省医药发展战略的研究和规划布局,加强医药经济信息服务,实施药品行政保护。弱化微观经济管理,下放品种计划、药品作价的权限,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弱化对直属单位的直接管理。

  二、主要职责

  医药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医药行业的职能机构,负责全省药品(含中西药品、生化药品、生物工程药品)的行业管理,负责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品包装材料等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负责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流通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医药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地方性医药行业法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医药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拟订医药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医药信息、统计工作。引导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参与调控总量平衡。

  (三)组织贯彻药品管理法,负责医药工商企业定点和产品结构布局。负责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工作。负责国家和省批准项目的设计审批。负责特种药械管理和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所需急救用药械的储备及统一调度工作。

  (四)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验收认证。指导行业质量管理。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医药科技发展规划。负责重点医药科研项目协调和科技成果管理及推广。管理指导医药行业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及技术市场工作。参与新药评审。

  (六)负责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品包装材料生产经营的管理。组织制订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制药机械、药品包装材料等产品标准,制订医药标准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医药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负责进口医疗器械审查工作。协助组织重大技术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引进工作。

  (八)归口管理医药行业人才培养。制订医药行业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医药职业技术教育、成人学历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再教育计划并指导实施。

  (九)按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行业学会、协会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及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医药管理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拟订地方性医药行业法规并协调贯彻落实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机关财务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指导医药行业宣传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医药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野生药材资源、海洋药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规划;管理医药专项物资和资金;负责医药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及发布工作;制订调整范围内的品种价格和作价办法;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指导行业财务管理和扭亏增盈工作。

  (三)生产流通处

  负责医药工商企业的定点布局,管理医药生产与流通;负责医药产品结构调整和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负责医药产供销的综合平衡和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所需急救用药械的储备和统一调度工作;组织和推行现代化企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医药行业安全生产、节能、储运、环保工作;指导计划生育、抗肿瘤药品的生产供应;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站药品等特种药械生产、供应工作。

  (四)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处

  负责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品包装材料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品包装材料等产品的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批发放医疗器械产品文号;对开办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制药机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查、验收,核发准许证、许可证;负责医疗器械和包装材料广告的审查。

  (五)质量处

  组织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对医药生产、经营实行质量监督;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验收和发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验收认证。

  (六)科技教育处

  拟订医药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管理科研三项费用;组织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新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开展医药技术、信息交流与科技合作,负责制药技术改造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会同专利管理部门指导医药专利及技术市场工作;管理直属中专、技工学校,编制有关医药院校毕业生需求分配计划;指导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七)对外经济处

  组织医药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协作;按照国家进出口物资管理规定,负责由医药主管部门承担的医疗器械进出口审查工作;协助组织重大技术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引进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因公出境人员的申报和外事接待工作。

  (八)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管理机关的人事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老干部、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20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

  设立医药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11名。

  六、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卫生厅的关系

  1.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管理局和卫生厅按照各自职责,从一开始就要同时介入工作,联合审查,同意后分别发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许可证。

  2.生产已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药品品种,经医药管理局审查后,由卫生厅审批。

  3.新药评审工作由卫生厅负责,医药管理局参加。

  (二)与贸易委员会的关系

  生化药品行业归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和监督,原生产经营生化药品企业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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