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第14期

1995年05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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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修改《广东省盐业

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4月21日同意将《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新盐田开发建设基金”改为“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粤府函[1995]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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