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第13期

1995年05月0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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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5]4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劳动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省劳动局改称省劳动厅。

  一、职能转变

  劳动厅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由偏重于微观、计划指标、审批管理,转变到加强立法、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上来;由直接参与企业内部具体事务管理,转向以宏观预测、规划、调控管理为主;把单纯管理城镇劳动者和国有企业,扩大为综合管理劳动力市场、全社会劳动事业和城乡劳动者。

  二、主要职责

  劳动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地方劳动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拟订劳动体制改革方案和劳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劳动规范和补充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劳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统筹管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就业服务事业。

  (四)对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调节行业和地区之间劳动者的收入关系和水平。

  (五)综合管理职业分析、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和就业培训;归口管理各类技工学校、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考核鉴定组织。

  (六)实施公民境外劳动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政策,归口管理境外企业驻粤办事机构雇请劳务人员工作;负责劳动领域涉外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实施。

  (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八)综合管理劳动关系的协调,制订调整劳动关系基本规则、制度。指导各类企业劳动管理,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评定企业劳动模范。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九)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行使国家监察职权。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生产事故隐患评估,调查处理重大事故。依法实行国家监督检查。

  (十)负责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劳动事业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有关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管理厅属单位,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劳动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和协调各处室之间业务工作;负责厅秘书事务、文电资料、会议组织、档案、保密、行政、财务管理、基建、房管和接待工作;对厅属各单位财务实行检查监督。

  (二)综合规划处

  负责重大的劳动政策调研,草拟劳动工作方针政策;参与草拟劳动工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本厅综合性文件起草、劳动统计、劳动领域综合改革、信息、新闻、宣传工作。

  (三)法制处

  草拟地方性劳动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处理劳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进行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四)工资福利处

  对职工工资和分配水平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指导企业职工福利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五)劳动就业管理处

  综合管理劳动力市场(不含人才市场),统筹管理劳动就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事业;指导企业富余职工余缺调剂,办理企业“农转非"、异地招工和工人调配工作;实施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政策;归口管理境外企业驻粤代表机构雇请劳务人员的工作。

  (六)职业技能开发处

  负责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技能开发工作;指导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学徒培训和在职职工培训;归口管理各级技工学校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七)劳动关系处

  负责劳动关系协调;指导劳动合同管理、鉴证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参与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组织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劳动监察处

  指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劳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及其职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

  (九)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参与和监督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企业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监督检验;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处

  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办理审批各类矿山行业安全生产规程业务;参与矿山开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培训矿山安全监察人员。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制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标准;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进出口实行国家监察;管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发证、统计工作;分析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参与重大事故调查研究,提出预防措施。

  (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安全保卫、计划生育以及在职干部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三)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监察、纪检、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党务、工、青、妇工作和财务审计工作。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有关处室承担。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劳动厅机关行政编制10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书记1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

  设立劳动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按机关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15名。

  六、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人事厅关系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工人的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权益维护、劳动争议调处和技能鉴定由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技术等级(职务)岗位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二)与教育部门关系

  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及其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由劳动部门统筹规划综合管理。

  (三)与财政厅关系

  1.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比例,由劳动厅审批。企业经济效益由财政厅审定。

  2.特殊工种津贴、补贴,由劳动厅审批;计税成本工资由劳动厅会财政厅审定。

  3.企业工资政策,包括经营者年薪政策,由劳动厅制订。

  (四)与外经贸委关系

  对外劳务合作由外经贸委归口管理。出境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鉴证、权益维护,由劳动厅归口管理;公民个人出境就业及其经营机构由劳动厅归口管理。

  (五)与公安厅关系

  外来劳动力就业由劳动厅归口管理、审批发证。公安部门凭就业许可证,办理暂住证。

  (六)与农办关系

  劳动厅综合管理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工作,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卡",由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

  (七)与社保局关系

  1.工伤标准制定、工伤认定、工伤事故处理、事故预防,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织管理,由劳动部门负责。

  3.职工失业登记、就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及其相应费用的安排使用,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4.企业职工福利、工龄政策、离退休人员审批,由劳动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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