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第13期

1995年05月05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5年 > 第13期
【打印】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5]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省人事局改称省人事厅;撤销省科技干部局,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省人事厅。

  一、职能转变

  人事厅要强化对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法规建设和信息服务职能,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结构调整办法,提高对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为基层、山区服务,培育、发展人才市场工作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要弱化管理具体事务的职能,企业从工人中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自行决定,人事部门只负责政策指导、检查监督和备案管理;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结构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人事厅不再进行计划控制;对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当放开计划管理。

  二、主要职责

  人事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人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人事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和协调管理。

  (三)负责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拟订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细则、方案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

  (四)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由省政府任免的领导人员的呈报及任免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惩戒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五)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负责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考试;推行“博士后"制度和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综合管理有突出贡献专家和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协调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

  (六)综合管理人才市场,指导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管理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和来粤工作及定居的外国专家、海外华人以及港澳台专家;负责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和因私出国、赴港澳干部的政审工作。

  (七)制订高等学校毕业生指导性分配原则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的计划制订和审批工作;编制中专毕业生调剂分配计划,并负责分配工作。

  (八)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人员的管理工作;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制订和对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培训、考核工作。

  (九)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制订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综合管理、指导政府系统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增长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以及人事信息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省直各部门和市县人事工作,管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外国专家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挂靠单位和直属单位。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人事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事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和组织安排厅综合性会议;负责文秘、档案、信访、接待、保密、保卫、财务、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草拟人事制度改革的中长期计划、立法计划,组织协调人事政策、法规的制订;协调指导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协调、指导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综合管理人事宣传工作;参与厅重要文件的起草;承担厅行政复议工作。

  (三)综合计划处

  负责汇总、编制人事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下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人员结构调整计划和机关、事业单位招工招干、“农转非"计划;协调专项人事计划的编制、平衡、执行工作,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人事统计、综合分析和人事信息、人才库工作。

  (四)调配录用处

  办理省直和中央驻穗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调配、交流和省直、中央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人员的审批业务;负责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聘用)工作;拟订高等学校毕业生指导性分配原则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的计划制订和审批工作;负责中专学校毕业生的调剂分配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的工作;办理因私出国、赴港澳干部的政审工作。

  (五)任免奖惩处

  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由省政府任免的领导人员的呈报及任免工作;负责省政府系统机关非领导职务、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处级职务人选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及任免备案工作;管理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奖励、纪律、惩戒、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聘用、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工作;综合管理省政府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办理有关落实干部政策工作。

  (六)培训教育处

  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大中专毕业生上岗前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指导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

  (七)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工龄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增资的审核;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费的掌管使用以及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等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培训、考核工作。

  (八)退休干部工作处

  拟订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退休、退职人员的安置管理工作;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研究和对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九)专家工作处(挂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办公室牌子)

  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参与对优秀中青年专家、科技副县长的管理;负责评审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选拔、管理各学科及技术带头人工作;办理高级科技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限工作;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管理高级专家信息库和组织专家疗养;审核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十)职称处(挂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牌子)

  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对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资格、职务的评聘进行宏观管理;指导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聘用、考核工作;负责各专业高、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和组织评审工作;承办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考试和核发资格证书工作。

  (十一)军官转业安置处(挂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编制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服务工作。

  (十二)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建、思想理论教育以及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十三)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事厅机关行政编制10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含1名兼编办副主任),正副处长32名。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11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省直和中央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进入广州市市区、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业单位调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广州市市区所需机械增长人口指标,由计委切块给人事厅管理使用。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