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
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 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棉花购销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企业都不得到产棉区搞计划外收购、加工和销售。违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查处,没收其购进的棉花和非法所得。企业主管部门还应追究企业有关领导行政责任。
二、国家分配我省的工业用棉,其指标由省轻纺工业厅负责分配,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按省轻纺工业厅的分配计划进行经营调拨。
三、1994棉花年度,我省调进国内棉花应负担的调出省奖励款,按《通知》规定办理,具体分担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轻纺厅确定下达。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本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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