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6期

1994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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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办理多次往返

港澳护照的通知

粤府办[199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支持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企业办理多次往返港澳护照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以下简称“八类企业”)均可申报多次往返港澳护照: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

  (二)省科委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三)承担国家科委批准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有出口创汇前景的企业;

  (四)国务院机电办和经贸部批准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出口企业;

  (五)经贸部批准的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外贸、工贸公司;

  (六)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人员;

  (七)经贸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经贸公司;

  (八)列入我省综合改革试点的企业和大型企业。

  企业办证人数按以下掌握:

  属(一)、(二)、(三)、(四)、(六)类的企业,年创汇100—500美元的可办理1—2人;501—1000万美元的看办理2—3人;1000万美元以上的视实际需要办理。

  属(五)类的企业年创汇达到500万美元的可以办理1—2人;501—1000万美元的可办理2—3人;1000万美元以上的视实际需要办理。

  属(七)类的企业年创汇达到3000万美元的可办理2—4人;3000万美元以上的视实际需要办理。

  属(八)类的企业可以办理1—2人。

  一个企业同时符合若干类别条件,只按其中之一办理。

  二、申办多次往返港澳护照,按粤府办[1992]40号文要求,并附上结汇银行上一年结汇单据复印件,报省政府审批;审批一次一年有效;续办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八类企业多次往返港澳护照的指标不得调整给其他部门或企业,持证人员调出企业不能把指标带走,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内部调整使用,调整人员应重新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八类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已办多次往返港澳护照的要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经济效益不显著的,应将其指标收回。检查清理情况于5月底前报省政府。

  五、今后不再下达办理多次往返港澳护照指标,符合八类企业条件的可随时个案上报;其他企业和单位原则上不再办理,特殊情况个案申请临时办理。

  六、各市、各主管部门、各办证单位应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要制定或完善管理措施。持证人员每次赴港澳必须是处理公务,严禁持证赴港澳从事不正当的活动。违者立即收回证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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