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明副省长在学习、宣传、贯彻《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粤府字[1994]19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
同志们:
今天,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在这里召开座谈会,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宣传、实施这部法律的措施,很有必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督,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一切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髙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的观念,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十分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分别制定了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但这些法律只是从各个职能部门的不同角度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对造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本位,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等项,分章逐条加以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基本法。这部法律突出体现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一个里程碑。
我们必须充分运用这个法律武器,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活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为此,我谈几点意见。
第一,要充分认识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它填补了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的空白,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健全和完善。该法对加强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该法第四章“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有关要求,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第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这个法律列入议事日程。国家普法办公室已将这部法律的宣传列入“二五”普法工作计划,因此,我们要充分运用各种传播媒介,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和各项规定的具体内容,努力做到使该法的基本精神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人民群众都懂得并能自觉运用这个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使生产者和经营者都牢记并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各级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要抓大案要案,抓那些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开展舆论监督,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予以曝光。
第四,生产、经营部门应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这部法既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经营者依法从事正当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广大生产、经营者应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自觉做到不生产、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以优质的产品和上乘的服务,赢得顾客,占领市场,参与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消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消委会是各级政府联系广大消费者的桥梁。一方面,消费者组织通过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及时了解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反馈给生产经营部门,促使生产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商品信誉,改进服务态度,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的依据;另一方面,消费者组织通过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威信。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消费者组织的建设,凡未成立消费者委员会的市、县(区),应在今年6月份之前成立起来,使消费者投诉有门;已成立消费者委员会的,要充实人员,健全制度,同时要解决各级消费者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使消费者组织真正发挥作用,把我省保护消费者权益事业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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