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5期

1994年03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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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

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

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4]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征收屠宰税,暂不征收筵席税。屠宰税的具体征收办法另行颁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

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

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国发[19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推进分税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二)《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13务院发布);

  (三)《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

  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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