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22期

1994年11月30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4年 > 第22期
【打印】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4]6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


广东省海洋与水产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撤销水产局、海洋局,组建海洋与水产厅。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

  (一)按照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关系,转变水产行政管理职能,以发展我省海洋经济为中心,加强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建立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海洋综合管理与水产业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能转为研究和制订海洋与水产业发展战略、布局、规划和协调、监督;不再下达指令性的物资分配计划,不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织大宗渔汛的生产指挥;理顺干部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从机关分出去,实行政事分开

  二、主要职责

  海洋与水产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海洋综合管理与水产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海洋与水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海洋与水产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海洋与水产业的行政工作。

  (二)根据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省的政策、规定,拟订海洋产业与水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

  (三)负责海域、海岸带自然资源的资产化管理,组织并监督海域使用许可证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参与审批海洋、海岛、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

  (四)会同省环保主管部门,开展防止海洋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在国家授权的海域范围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和'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项目。

  (五)组织实施海洋资源、环境调查及其动态监视、监测,指导本省海洋减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选定和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建设和管理本省的中国海监队伍,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七)负责渔港的规划;组织指导西、南、中、东沙等外海渔场和远洋渔业的开发活动;组织和管理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业的开发利用;协调、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实施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管理。

  (八)主管渔政、渔监工作,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珍稀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九)负责海洋与水产业的科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海洋与水产业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指导海洋和水产系统经济与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教育工作。

  (十)负责海洋与水产业的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海洋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协助处理有关涉外事件。

  (十一)负责海洋与水产业的统计、信息、资料、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业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对市、县海洋、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洋与水产厅机关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与政策法规处合署)

  负责本厅机关的秘书、信息、资料、档案、信访、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法规规章的拟定和政策研究;负责厅机关行政上诉案件的调查复议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组织管理机关后勤行政工作。

  (二)财务基建处(与计划与市场处合署)

  负责海洋与水产业的计划、统计和节能工作;指导水产加工、渔业机械和水产行业的市场流通;协调指导海洋生物食品、保健系列产品的开发利用等;管理厅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编制海洋与水产业的财务预算、决算;对厅管各类资金进行财务管理;负责编报海洋与水产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及项目论证、评估、报批事宜。

  (三)资源环境管理处

  负责国家分工的海洋和渔业水域资源环境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开展海洋、水产资源调查;开展防止海洋资源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选划和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等。

  (四)海洋综合开发处

  拟订海洋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综合利用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洋产业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负责浅海滩涂水产养殖管理;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规划、活动等。

  (五)海洋捕捞处

  管理海洋群众捕捞渔业工作,组织指导群众捕捞渔业的生产布局及作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更新改造,调查总结群众海洋捕捞渔业的情况、问题、经验,并进行分类指导;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外海渔场和远洋渔业的开发管理工作。

  (六)淡水渔业处

  负责淡水养殖、淡水捕捞渔业工作,指导淡水养殖品种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山区养鱼工作;调查淡水渔业的情况,总结经验,进行分类指导。

  (七)科技教育处

  负责海洋与水产业的科学技术和教育工作,指导海洋与水产业的科学技术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的评审和颁奖审查工作;负责对内对外技术交流工作;参与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八)外事外经处

  负责海洋与水产业的外事外经工作,协助对外技术交流工作;办理审批限额以内的利用外资项目、水产种苗引进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负责审核厅属企事业单位的境外企业和劳务输出项目;负责水产业的援外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有关业务;负责系统内科技干部、技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全省渔(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公务员制度;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及厅属企事业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厅系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厅机关和厅属企事业单位的共青团、人民武装、保卫、机关工会、计划生育工作。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

  四、厅直属行政单位

  (一)渔政、海监检查总队(挂渔政监督管理处牌子)

  统一领导全省渔政、海监执法检查队伍,依照国家法律授权,负责渔政监督管理。

  (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挂渔船渔港监督处牌子)

  统一领导全省的渔船渔港监督队伍,依照国家法律授权,负责渔船渔港监督管理。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海洋与水产厅行政编制10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5名。渔政海监检查总队、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事业编制另定。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六、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

  设立海洋与水产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5名。

  七、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与省国土厅的关系:潮间带在围垦前属海域范畴时,归口由海洋与水产厅管理;潮间带在围垦后变成陆域范围时,归口由国土厅管理;能否围垦或利用潮间带从事其他非种养业建设,由国土部门会同海洋与水产、水利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政府确定。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