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21期

1994年11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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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

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

制度的通知

粤府办[1994]5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1994]73号)转发给你们。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全面、及时、准确了解各地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的必要途径之一,对研究、推动复议、应诉工作,完善复议、应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为避免重复统计,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填报工作;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填报工作。

  海关及其他中央直属单位按条条统计上报省政府。

  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每满半年后15天内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复议处,同时报送的材料有本市政府、本部门的不予受理裁决书、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三、各单位接本通知后,按照所附表格式样统一印制,发给所属下级机关。

  四、本通知下发后,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府法[1993]4号)停止执行。

  五、为了切实保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贯彻落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在统计填表工作中如遇问题,可直接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复议处联系,联系电话:3132367;传真:3373988。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建立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法[199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

  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全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商国家统计局同意,我局决定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注:刊登时省略了统计报表,如需,请按文件所附表格式样自行印制)每半年向我局报送一次。

  二、为避免重复统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国务院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统计报表的格式可以参照所附报表;国务院其它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实行一案一报制度,报送材料为不予受理裁决书、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自结案之日起20日内报送我局法制监督司。

  三、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四、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每满半年后的一个月内将统计报表报送我局法制监督司。

  五、在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中,各单位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国务院法制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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