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20期

1994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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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4]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转发给你们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省属各单位办班的归口管理工作分工:行政机关干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三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国有工交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经委负责;国有商业、外经贸易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分别由省贸易委员会和省外经贸委负责;工人的培训工作由为劳动厅负责。各单位如需要对有关人员办班培训,应在办班前按上述分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单位办班确需收费的,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不得自定收费标准。各类人员培训办班的收费标准,由归口管理部门报省物价部门审定。有关组团出国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办理。

  三、加强对办班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办班单位要自觉按有关规定办班,不得搞不正之风;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批关;接受委托办班的培训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四、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办班的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4]8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国务院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含挂靠单位,下同)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通过办班开展了一些培训、研讨活动,对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办班过多过滥,有的内容重复、质量不高;有的收费不合理,个别甚至以盈利为目的;有的以办班为名组织公费游览;还出现了假借中央国家机关名义办班等情况。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结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通过加强管理认真解决为此,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对近两年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办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在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同时,着重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清理检查中,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对解决办班中的问题尤其是制止不正之风的认识。对过去办班存在的问题,按照以批评教育为主的精神进行处理,个别性质严重的要依照法纪严肃查处。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改正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研究改进培训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坚持政事职责分开的原则,主要抓好培训工作的调研、规划和检查指导,培训中的办班工作一般应由有关事业单位承担。确需由部门直接办班的,应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做到统一计划,合理安排,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三、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办班中的不正之风,保持清正廉洁。各部门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办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不得收取费用,也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非指令性的办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确需收费的,要按当地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收入要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办班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得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抽调或组织地方领导干部、企业干部参加培训班、研讨班,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工作。其中,抽调或组织地方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活动,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抽调地方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组通字〔1991〕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抽调企业干部参加培训活动,要按照原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干部培训工作管理,坚决制止对企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通知》(国生培训〔1991〕101号)的有关规定执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要按照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执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与协调,避免多头下达培训任防止出现重复办班问题。

  五、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办班实行归口管理。要制定归口管理的具体办法并严格执行,尤其要严格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财务监督,确保所属单位办班按照确属必要、讲求实效、符合规定的原则,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中央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培训、研讨等活动,一经发现;主管部门应及时严肃查处。

  六、要加强领导,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办班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把防止和克服办班中的不正之风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好;监察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据反映,一些地区在办班中也存在不正之风等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办法,加强对办班的管理,以保证培训、研讨等活动健康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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