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20期

1994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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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煤田地质局201地质队放射源被盗事故的通报

粤府办[1994]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最近,在我省连州市境内发生一起放射源被盗事故,现通报如下:

  1994年8月31日,地处我省连州市的广东煤田地质局201地质队放射源仓库被盗。共失盗放射源27个,其“钴一60”21个,“镭一226”2个,“铯一137”4个放射源总强度为79.2毫居里。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即派出由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和广州军区防化研究所及煤田地质局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现场,会同清远市政府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组在当地群众的协助下,及时组织寻找失盗放射源,处理了放射污染点,并对受照射人群进行了医学监护。目前,已找回放射源24个(其余3个尚在寻找中)。从对受照射人群的血象分析看,由于这批被盗的放射源强度弱,未对人群造成明显的放射损伤。但因丢失的放射源个数多,散落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后果是严重的。

  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煤田地质局201地质队内部管理较混乱,队址迁移时,对放射源的管理措施不严,防护力量不足。从这次事故处理过程中,暴露了有关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下称《放射防护条例》)宣传不够,广大群众缺乏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问题。随着我省经济发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机会将日益增多,为杜绝放射事故的再度发生,各地必须加强放射卫生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立即组织所有放射源存放和使用单位,特别是地质、科研、医疗等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加强防范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报省卫生厅。

  二、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支持有关部门加强放射卫生管理工作。放射源使用地点及存放仓库必须有防盗设施;放射源的使用应有规章制度,确保《放射防护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放射源的安全使用。

  三、各级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监督队伍,充实监督人员和装备,按分级管理原则,掌握放射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加强经常性的卫生监督,各地每年应进行一次放射卫生执法检查。

  四、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放射防护条例》要求,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并在卫生技术部门的指导下,安装、使用和保管放射源。

  五、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介以及放射工作单位应加强全社会对《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社会公众放射卫生防护意识。

  六、广东煤田地质勘探公司应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放射源保管制度,加强放射源存放仓库的保卫工作。对在放射源失窃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对违纪失责行为进行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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