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8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4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
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的决定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修改如下: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附《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原文: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八小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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