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19期
1994年10月15日出版
开征期货监督管理费
省人民政府于9月12日同意征收期货监督管理费。
一、对期货交易所,按其年总成交额的0.05%。征收监管费。
二、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家每年固定征收2万元的监管费。
三、上述收费纳入财政管理监督,严格按规定开支。
四、收费时间从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收缴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交费单位商定。
(粤办函[1994] 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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