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18期

1994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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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

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粤府[1994]1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国发[1994]47号)转发给你们。省人民政府决定,省对各市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为按各市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2系数确定,另0.1集中省财政,列入全省公共开支。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

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国发[199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一九九三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支持国税局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理增长,根据今年8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一致的意见,国务院决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额的递增率改为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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