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
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粤府[1994]1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转发给你们。近年来,省政府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曾多次进行清理整顿,并颁发《关于清理道路检查站的命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单位强调本地区本部门的特殊性,对存在问题制止不力,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依然严重,一些公路仍关卡太多,群众反映强烈,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影响了交通畅顺和商品流通。因此,各地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禁止公路“三乱”现象的认识,对国务院通知应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执行。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在近期内采取有力措施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公路“三乱”现象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检查站、收费站一律撤销。省政府将对现有公安、交通、木材检查站及收费站进行重新调整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二、经省政府批准重新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及征费稽查站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
(一)各检查站、收费站和征费稽查站应在经批准的检查、收费点竖立统一规格式样的标志牌,标明检查、收费内容,方便群众识别、监督;
(二)检查站、征费稽查站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由省政府办公厅核发的《道路检查证》,以及所属部门的行业执法标志,执罚收费人员必须佩戴育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未佩戴上述证件、标志的,一律不得从事检查、执罚任务,违者必究;
(三)检查站、征费稽查站工作人员以及交通警察检查车辆应以不影响交通顺畅为前提。不得逢车必拦,一次拦截处理违章车辆不得超过两辆。除公安部门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可暂扣驾驶证、行车执照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驾驶注和行车执照;
(四)对公路上违章车辆的罚款办法要进行改革,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共同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做好上路执法人员上岗前和在岗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法制观念。今后,凡拟上路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为期至少10日的执法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领证上,目前在岗人员也应分期分批组织培训。培训组织工作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局负责。
三、为加强监督检查,禁止“三乱”发生,对公路“三乱”及时进行查处,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法制局和省监察厅及各市法制、监察部门抽调专门人员成立广东省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规定相应职权,公开接受投诉的地点、电话。具体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监察厅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
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国发[199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路是城乡经济交流和人民生活交往的重要通道,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障公路畅通与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严肃查处。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或公路征费稽查,林业部门可以在通过林区的公路上设置木材检查站。除上述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二、公安部门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木材检查站,应当从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出发,提出设站方案和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到下级人民政府。在国道上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和在通过林区的国道上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林业部门分别报公安部、交通部、林业部备案,三部应及时沟通情况。
三、公安部门设置的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
四、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五、交通部门设置的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规定。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桥梁、大型隧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过往的车辆收取通行费,但是贷款(集资)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以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收取通行费。
六、交通部门设置的征费稽查站,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养路费和进行稽查。在征费稽查站执行运政管理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截车辆和乱收费、乱罚款。
七、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应公布设站的批准证件、工作范围,收费站还应公布收费单位、群众的监督。
八、检查站、征费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和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发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证件上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地点。一人一证,不得转让,工作时应予佩带。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
九、收取通行费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达收费、罚款指标。收费、罚款票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罚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
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或者城市入口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强制冲洗。
十一、公安部门的检查站,交通部门的收费站、征费稽查站,林业部门的木材检查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权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收费,应予以退还;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国库。对侵犯驾驶人员人身权利和危害公私财物安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设站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擅自设置站卡或者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设置的各种站卡,一律撤销。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交通部、林业部会同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监督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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