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办公厅将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及行政复议
业务培训班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9月5日发出了《关于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业务培训班的通知》,决定组织全省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赔偿法培训班学习;同时,还要对行政复议的有关业务进行培训。
这次培训班的培训对象: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海关、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培训班由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办,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复议处负责。
(粤府办[1994]
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