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15期

1994年08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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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4]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地方税务局从省税务局分设,重新组建。

  一、组建原则和指导思想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地方税务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组织建设,理顺关系,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效率,确保地方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主要职责

  地方税务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营业税、所得税和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负责地方各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负责管理各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地方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和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地方税务专项编制,考核任免和管理各市局领导班子;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税收宣传工作。

  (五)负责汇总、编报地方税务系统的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工作。

  (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方税务局设10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

  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工作会议和局办公会议组织工作;起草和审核本局文件;负责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件收发、文书档案管理、税收宣传、来信来访、保密、保卫、外事工作,管理机关的财务、财产及行政事务。

  (二)流转税管理处

  负责营业税、资源税等地方收入的流转税征收、管理工作。

  (三)地方税管理一处

  负责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征收、管理工作。

  (四)地方税管理二处

  负责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的征集工作。

  (五)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六)征收管理处

  指导、监督、检查、处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负责发票管理工作;管理税务代理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负责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经费、装备、财产、服装的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审计工作。

  (八)政策法规处

  草拟地方税收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负责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汇编和调查研究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按管理权限,负责各市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管理工作;管理各市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和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全省地方税务专项编制;负责局机关和分局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职工吸收录用、调配;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制订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教育规划,组织干部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和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监察室

  负责对税务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负责税务监察工作;负责检查处理行政违法和税务执法违纪案件;负责本级机关纪委工作。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一)税务稽查分局(正处级)

  负责查处偷税、抗税、骗税大案要案,指导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工作。

  (二)直属分局(正处级)

  负责省级预算收入的各项税收和指定收入项目的管理和部分征收业务。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30名。税务稽查分局基层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直属分局基层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为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六、后勤服务机构和编制

  设立地方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核定事业编制20名。

  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一)与财政厅关系

  向财政厅提出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并通报执行情况;有关重大的地方税收政策、决定,要征求财政厅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

  (二)与省国家税务局关系

  有关全省性的税收政策、措施和专项工作部署,由两局局长办公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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