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区资金问题的检查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区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府[1994]77号)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7月29日发出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区资金问题进行深入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查清1992年以来省内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以及贷款给房地产企业的情况;二是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和占用情况;三是工、交、建、农、商、贸、乡镇等非房地产企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情况。
省人民银行负责全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检查工作,省建委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工作,全省其他非房地产企业的检查工作,按系统进行。
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现在起至8月上旬为自查阶段,全省各级金融机构、开发企业及工、交、建、农、商、贸、乡镇各系统的非房地产企业,均要根据检查的要求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格,并分系统上报;第二阶段是清理整改阶段,各单位要在彻底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找出问题,查出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区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区资金投放、使用的稽核、监管、审计工作,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查处在房地产贷款、集资、用资等方面的各种违法、违章、违纪行为,清除各种腐败现象。
(粤办函[1994]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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