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14期

1994年07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4年 > 第14期
【打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4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现予发布。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

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85年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对清理法规的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那次淸理后继续有效的286件行政法规(已扣除1988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中决定予以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同时增加1985年发布的行政法规)、那次清理中遗漏的33件行政法规和1986年至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365件行政法规共,计684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这次清理,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核,国务院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的21件,其中: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应予废止的13件;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过去根据这些行政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此外,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86件行政法规,为了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的情况,便于工作,现将这些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一并附后。

  附件:一、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21件)

  附件:二、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86件)


表1.png

表2.png

表3.png

表4.png

表5.png

表6.png

表7.png

表8.png

表9.png

表10.png

表11.png

表12.png

表13.png

表14.png

表15.png

表16.png

表17.png

表18.png

表19.png

表20.png

表21.png

表22.png

表23.png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