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处理组拼装小汽车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4]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有些汽车厂家,利用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汽车三大件总成,组装成不同类型的小汽车销往市场。这些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检验和办理入户手续便上路行驶,致使正常的交通秩序受到了干扰,影响了社会治安。为加强对这些车辆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无牌无证小汽车进行清理。清理出来的车辆要逐辆进行检查,看是否有被盗、抢记录,发动机号码是否被凿改等情况,然后由市公安局造册报省公安厅。
二、经检查不属盗、抢的无牌、无证小汽车,按国家汽车市场现行价格的25%处以罚款后,由地级市公安局统一列册报省公安厅领取《办牌许可证》,准予办理入户手续,发给牌证。
三、各地收取的罚款,三分之二上缴省财政,三分之一留给当地公安机关用作装备经费,留当地中的30%交由省公安厅统一购买交通工具后,拨回上交地安排使用。
四、各市公安机关对这次清理的罚款发牌车辆进行逐辆造册登记(连同车型、罚款数)后,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这次处理组(拼)装小汽车工作于今年9月底结束。从10月1日起,凡发现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一律由公安机关作没收处理。
以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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