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粤府办[1994]2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大中城市的区(含各类开发区、试验区、管理区、保税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属分局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垂直领导,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物以及所辖事业单位、挂靠的群众团体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体制调整过程中,一律不准突击进人、提干,不准转移财物。
二、全省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应在1994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在体制调整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籀机构改革办公室反映。
三、市辖县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问题,由省机构改革办公室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办发[199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善和加强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权威的、统一的执法机构,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对现行的全国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大中城市(设区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律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二、关于大中城市所辖县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导的试点,以取得经验,逐步完善。
三、关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体制是否改变问题,因各地情况不一,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后,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稳定队伍,切实做好大中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要注意协调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充分发挥区人民政府的积极性,确保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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