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打假”机构建设的通知
粤府办[1994]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精神,“打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至今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个别地方还有蔓延和发展的趋势,如不及时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将不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带来极大危害。因此,"打假"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就加强“打假”机构的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打假"机构及其挂靠单位不改变。“打假”机构人员编制不足的,可结合机构改革,从现有机关单位人员编制中调配解决。
二、“打假办"的“打假"工作经费,每年按省50万元、市30万元、县20万元,分别由省、市、县财政从罚没收入中拨给。
三、加强“打假”人员的思想教育,反腐倡廉,坚决纠正“打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犯法的典型案例要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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