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12期

1994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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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撤县设市


  最近,国务院批准撤销兴宁设立兴宁市(县级),以原兴宁县的行政区域为兴宁市的行政区域。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兴宁市委托梅州市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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