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广东省1993年至1997年
环境保护与任务通知
粤府[1994]5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1993年至1997年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下达给你们,请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试行办法》(粤府[1991]14号)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1990年至1992年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下达后,通过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努力,已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有效地抑制了环境污染发展的势头。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省制定的新一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修订和实施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环保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广东省1993年至1997年
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
为保护我省环境,保障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届政府1993年至1997年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
一、环境目标
到1997年,全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在1992年的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主要江河水质基本保持稳定,饮用水源的水质基本得到保证,流经城市河段有机污染的发展趋势有所缓解,近岸海域水质基本符合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城市大气污染的发展势头得到减缓,城区超标噪声覆盖面积不再扩大。
二、主要任务与指标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是:保护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保证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环境不受破坏;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气体燃料和集中供热设施,推广固硫蜂窝煤及更新改造锅炉;加强对污水,垃圾,粪便,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理;努力增强城市绿化面积;实施城市环境分区目标管理。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要求:风景名胜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环境质量达到国家Ⅲ类以上标准;居民、文教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环境噪声均不超过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均要划分水和大气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以及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到1997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全省平均总分比1992年提高5分以上。
(二)污染控制
工业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占全省工业污染负荷60%的258家企业。到1997年,全省工业废水处理率达80%、工业废气处理率达8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率达75%、万元工业产值废水排放量达63.7吨/万元、万元工业产值烟尘排放量达0.0102吨/万元、万元工业产值固体废物产生量达0.79吨/万元、外排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达55%。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环境保护计划为指导,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积极推广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少的清洁工艺,增加污染治理的投入,对污染严重的企业继续卖行限期治理,对其中不易治理或在环境敏感区内的企业,坚决采取关、停、并、转、迁措施,创造条件建立污染物集中处理示范工程及促进污染治理社会化,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减轻对环境的危害。
(三)农村生态建设与自然保护
在实现绿化全面达标的基础上,巩固造林绿化成果,重点保护水资源,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调整充实其类型和布局,积极防治水土流失,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及推广生物防治,努力控制生态破坏和防止农田污染。同时,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活和生态环境。
农村生态建设与自然保护的具体要求是:到1997年,全省各市的森林覆盖率保持在1992年的水平以上;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占辖区总面积的3.5%;各县均要有一个以上的生态农业试点,各市要有一个以上的生态农场(村),全省争取建立一个生态县(区);全省建制镇人均公共绿地达5平方米,其中80%以上的建制镇要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海洋环境保护
搞好海洋环境保护,要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分区,逐步实施海水水质分类目标管理。到1997年,揭阳市与汕尾市、汕尾市与惠州市、惠州市与深圳市、江门市与阳江市、阳江市与茂名市相邻近岸海域海水水质保持国家一类标准;潮州市与汕头市、汕头市与揭阳市、深圳市与东莞市、东莞市与广州市、广州市与中山市、中山市与珠海市、珠海市与江门市、茂名市与湛江市相邻近岸海域海水水质保持国家一至二类标准;各市所辖的近岸海域海水水质基本达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五)环境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本届政府的环保目标与任务,将其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行业及乡镇。
各市要按《广东省跨行政区河流分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粤府[1993]90号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流经本市的河段进行保护,以保证本地负责的分界水质达标。到1997年,东莞、惠州、河源、中山、佛山等市要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广州、深圳、珠海、汕头等市要增强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有效地控制流经城市河段有机污染的发展。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法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要求达90%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对扰民严重的污染单位,要坚决采取限期治理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完成率要达90%以上。
各市要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纳入目前正在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之中,经同级人大审议后由政府组织实施。从1994年起,分两批将县级市和县城镇纳入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有条件的市,可将建制镇纳入市的考核范围。增加污染防治和环境建设的投入,到1997年,全省环保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要求达1%。
三、具体措施
(一)各地要以占全省工业污染负荷60%的258家企业为重点,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分期分批落实占本地污染负荷65%以上的重点污染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责任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
(二)组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工作,逐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三)逐步开征二氧化硫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增加污染防治的投入。
(四)各级国土规划和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均应有环境目标和措施。各级工业集中区和开发区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同时,要编制环保专项规划,并规定应达到的环境质量目标及主要措施。组织制订韩江、鉴江、漠阳江等大中河流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合理利用环境容量,优化布局,促进污染防治。.
(五)有计划地推行汽车安装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和尾气净化器、消声器的工作,以及开展无铅汽油试点,以减轻汽车尾气污染和降低交通噪声。
(六)全面实施环境监理员制度,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七)适当增加一些自然历史遗迹类型(地质剖面、化石产地、火山等)、海洋类型(红树林、珊瑚礁等)和农作物野生亲缘物种的农业自然保护区。沿海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设置一些半自然状态的区域和生态较健全的半人工生态系统,包括建立以保护和旅游相结合的森林公园等类型的保护区。
(八)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发展环保产业,提高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和污染防治的水平。
(九)健全环保法制,强化环境管理。到1997年,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环境规章、标准体系及省、市、县、乡镇四级环境监督管理机制。
(十)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省人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加强对环境的舆论。
本届政府环保目标与任务的考评办法,由省环保局另行制定,并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本届政府任期届满前,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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