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11期

1994年06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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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广东省农村人人享有

卫生保健规划普及阶段目标

审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4]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卫生厅《广东省农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普及阶段目标审评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广东省农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

规划普及阶段目标审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五部委《关于我国农村实现“二OOO年人 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农村二OOO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1990] 54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小康标准的通知》(粤[1992] 66号)文件精神,为检查评价各县(市、区)规划目标实现程度,特制定本审评方案。

  一、审评目的

  (一)检查评价规划普及阶段县(市、区)实施规划目标的完成进展情况。

  (二)为评价县(市、区)是否实现农村小康标准提供卫生保健方面的依据

  (三)及时总结普及阶段初保工作经验,研究存在问题与对策,表彰先进单位,推动全省初保工作的发展。

  二、审评对象

  1994〜1996年省级评审的对象是:

  (一)各市列入“八五”期间完成规划目标的县(市、区)。

  (二)经县、市自评已经实现或基本实现规划目标、申报省和国家复核审评的县(市、区)。

  (三)应有关部门或市、县要求进行农村小康达标验收,需对小康标准的第七项及第八项中的有关部分作出评价的县(市、区)。

  三、审评程序

  (一)县(市、区)自评。各县(市、区)在加强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完善县、乡镇初级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和资料积累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年终或半年工作总结检查,县对乡镇初保工作每年检查一次。对照部颁标准,自我评价本县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填写《二OOO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普及阶段评价指标统计表》,县表一式3份,乡表2份于每年2月或7月底前由县报市初保办。

  (二)市级审评。各市参照本方案要求,按部颁标准对县(市、区)每年组织一次审评,填写《中国农村实现二OOO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普及阶段目标审评记录》,连同经复核校验后的县表各一份于3月或8月底前报省初保办。

  (三)省复核审评。省初级卫生保健评审委员会派出审评组对各市上报的已经实现或基本实现规划目标的县,或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小康”达标审评的县,进行抽样复核审评。并对审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作出审评结论,报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

  四、审评的组织领导

  聘请有关部门领导和卫生管理、社会医学、预防医学专家组成PHC评委会,实施省级并指导市级的审评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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