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11期

1994年06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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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

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4]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 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直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应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 59号文的要求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过去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辞去所兼任的职务。

  二、有些社会团体担负对外联络交往事宜,此类团体如确需由有关部门领导兼任领导职务,应报经省政府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

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全国性社会团体一经民政部登记注册,便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目前,部门领导同志兼任全国性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数量较多,且呈增加趋势。为了贯彻政(政府)社(社会团体)分开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独立作用,同时,为有利于各部门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行政领导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辞去所兼职务。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使之健康发展。

  本通知内容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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