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
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口993〕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领导必须从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时足额发给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在春节期间,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
二、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已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市,企业发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市(不含县级市,下同)确定,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150元。
三、经有关部门批难暂时停产的企业,按规定发给职工停工工资;发放停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可改发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待业职工救济标准。
四、要切实保证发给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对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包括破产、撤销和解散了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业局要按时按标准发给离退休金;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企业发给,金额应不低于所在市的基础养老金水平。
五、企业关、停、并、转或破产,进行资产清偿时,必须首先拨付所欠职工工资和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
六、因长期亏损发不出职工工资,确无能力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提前两个月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缓交书面申请,经稽查核实并批难后,可缓交,企业经济状况改善后,要及时补交欠款和利息。
七、对确需动用待业保险基金支持的(部分生产扶持资金的暂借、生产起动资金贷款的贴息和生活困难救济),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局报同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工作的机构审批同意后办理。
集体及其他所有制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待业保险除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
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3]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部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亏损出现了不能按期支付职工工资和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情况,使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受到了影响。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应予足够的重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结合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通过技术改造、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挖掘潜力、降低成本等措施,帮助企业扭亏增盈,逐步解决企业的亏损问题。对一时难以破产、撤销和解散的亏损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三、应确保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少数末参加社会统筹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办法解决。
四、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后,可以开立工资预留户。对销货回笼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资金转入该户,以保证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五、企业应积极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对生产自救项目缺乏起动资金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暂借部分生产扶持金,待生产恢复后归还;也可在银行同意贷给生产起动资金的情况下,经劳动部门批准,用部分待业保险基金予以贴息。
六、对破产、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和停产整顿被精简的职工,按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对基本生活确实无保障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凡参加了待业保险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发给救济金,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没有参加待业保险的,所需基本生活费用从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列支。
七、对破产、撤销和解散企业离退休金的发放,要予以保证。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用养老保险基金按时、按标准支付;对少数没有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用企业清理维护费支付。
八、各地区、各部门在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时,必须同时考虑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安置工作。对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对被兼并或合并(含合资、合作)企业、由兼并或合并(含合资、合作)的企业负责人员安置;停产整顿企业,应制定停产整顿方案时对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作出安排。
九、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通知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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