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1期
1994年01月23日出版
省府修改《广东省
公安机关查处陆上走私
案件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1994年1月4日把《广东省公安机关查处陆上走私案件若干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有合法经营执照的商店、市场购买货物并有正式发票的,公安机关不得以侦查‘走私’为名进行查扣”。
(粤府函[19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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