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粤府〔1993〕1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3]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决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并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指导。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大检查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提高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纳税交利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保证大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除国务院通知所列检查范围外,以下单位可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一)金融及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第三产业,如各类商贸、房地产、饮服、旅游、娱乐企业等;(二)粮食企业以及各类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企业;(三)有罚没收入和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四)历年大检查中屡查屡犯的违纪大户;(五)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的经营大户、重点户。
大检查期间,有关稅收、财务、物价方面的审计、检查活动,要纳入大检查范围,由同级大检查办公室统一协调分工。对业经审计机关审计并已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单位,不再进行检查;对聘请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会计)咨询顾问并由顾问单位提供审计查证报告的单位,如有必要可再进行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中央和军队驻粤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检查重点,由省大检查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除国务院通知所列检查内容外,还应注意检查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弄虚作假骗取出口退税;(二)用公款炒买炒卖房地产、股票,所得收入不列入财务损益;(三)搞非法集资或以集资名义瓜分企事业单位的收入;(四)借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新旧财会制度转换之机,搞违法违纪行为;(五)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的执行情况;(六)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
四、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九月二十日前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九月二十一日至年底为重点检查阶段;一九九四年初至春节前,为总结整改阶段。各阶段的工作,应各有侧重,交叉进行,做到边宣传、边检查、边处理、边入库、边整改。对在大检查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大检查结束后,各市人民政府、省各主管部门应将检查情况报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省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
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9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从八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开展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财经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比较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为指导,以国家财经法规为准绳,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确保财政收支任务的完成。在检查中,要注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一九九三年的大检查,要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国务院将继续派出工作组到部分省(区、市)帮助和推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派出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这次大检查工作。
在大检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投入大检查工作。各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公证机构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今年的大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作用,组织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重点
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并对他们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为今后检查工作向正规化、经常化过渡打下基础。
在大检查期间,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
三、检查时限。一九九三年的大检查,从八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一九九三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以及一九九二年发生的未检查、未纠正的违法违纪问题。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范围。所有企业、审业、行政单位和社会团体都要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检查纠正自身存在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一批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选择部分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能低于40%,检查的重点是:(一)金融、保险企业,以及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二)石油天然气、石化、烟草、电力、有色金属、冶金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以及物资供销企业;(三)规模较大的进出口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办的各类公司;(五)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经济执法部门;(六)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重点单位。
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也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继续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并按实际上交中央财政的违纪金额给地方财政分成,所得分成收入,在解决大检查经费后,用于发展生产。
五、检查内容。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和物价法规情况的基础上,着重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否依法征收了各种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有无越权减免、停征税种和调低税率问题;(二)有无偷漏国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了应交的利润,有无隐瞒、截留、占压应交国家利润的情况;(三)是否依法缴纳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无偷漏的问题;(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用途,有无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或釆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情况;(五)是否遵守控购规定和有关金融制度,有无未经批准随意购买控购商品,以及擅自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等问题;(六)是否执行国家价格法规,有无对国家定价的商品越权定价和提价的问题;(七)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六、处理原则。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处理。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从宽处理;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处,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纪检部门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各级领导部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检查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各地区、各部门都应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乱纪者,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无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法违纪款项,该上交国库的一律上交国库。对于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协助划拨扣缴。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大检查的办事机构,有权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开展一九九三年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负责制定。
七、总结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经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完善财税法规,并帮助企业建章建制,加强管理,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以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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