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第9期

1993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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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上缉私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3〕59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海上反走私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多头”下海缉私,一些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单位擅自组织出海缉私;二是使用非执法船艇进行缉私,甚至租借渔船、运输船,雇请渔民出海缉私;三是跨越分工负责的海域缉私,有的还到港澳水域和国际习惯航道,公海缉私;四是随意动用武器,造成人员伤亡;五是随意查扣海关监管的境内航行港澳线的运输船只等。

  为严肃缉私纪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海上缉私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和公安机关的边防部门是我省海上缉私的主管部门,承担海上缉私任务。除省政府统一组织的缉私专项斗争需要有关单位配合外,其他部门、单位(包括中央和军队驻粤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出海缉私,如接获走私情报时,应通知海关或边防部门进行查处。渔政部门在执法检查渔船中发现走私行为时,应扣送就近海关或边防部门审查。

  走私船只在港口、岸边进行走私活动时,辖区公安机关有权扣留审查,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处理。

  二、海关、边防列入编制的缉私船艇,应持有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以下称省政府打私办)制作的海上缉私检查证(式样附后)。该证由广东海关分署和省公安厅边防局签发并送省政府打私办备案。没有缉私检查证的船只,一律不得出海缉私。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租用船只和雇请、组织非海上缉私人员出海缉私。没有缉私船艇的沿海市,海关、边防部门应抓紧建造并办理列入编制手续。

  三、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海域划分的规定(粤府[1991]37号),不得超越分工负责的缉私海域进行缉私。因任务需要进入友邻海域时,应事先报告省海上缉私主管部门;情况特殊急需进入友邻海域的,可边行动边上报,并及时通报分管该海域的海关或边防部门。

  四、严禁超越内部控制线进入香港、澳门周围水域和国际习惯航道、公海缉私。在追击走私船只时,如走私船已逃入香港、澳门水域,应终止追击。在执行缉私任务时,原则上不在公海行使“紧追权”;特别需要时,应报省海上缉私主管部门批准。

  五、对经海关登记备案的航行港澳线的境内运输船只,除发现其中途卸货、过驳货物或航向与指运港明显不符外,任何缉私单位不得中途拦截查扣。如接获情报怀疑其走私,可将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或配合海关一道拦截审查。

  六、凡查扣涉嫌走私的外籍船,应立即报告省海上缉私主管部门并通报外事部门。需对有走私嫌疑的外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审查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缉私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武器使用的规定。未危及我执勤船艇和人员生命安全时,不得动用武器。严禁在香港、澳门周围敏感水域和公海开枪。有走私嫌疑的船只逃跑时,可向空中鸣枪警告,令其停航受检,但不得向对方人员开枪。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其上级海上缉私主管部门应进行查处,分别情况追究单位领导、船艇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乱查乱扣造成被查扣方经济损失的,查扣单位应负责经济赔偿。

  各级政府打私办对违反海上缉私纪律行为的查处,有权进行监督。


  附:《广东省海上缉私检查证》式样(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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