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北石灰岩特困地区人口
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3〕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位合下,粤北石灰岩地区人口迁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在安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迁耕户和被招工人员的户籍大多数没有得到及时解决,造成思想不稳定,有的甚至倒流回原籍。为确保粤北石灰岩特困地区人口迁移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从省划定的粤北四十五个石灰岩乡镇组织十万人(其中清远九万人、韶关一万人)外迁,清远、韶关两市应尽快拟订迁移计划和实施方案,报省山区办审批。
二、人口迁移以自愿为原则,以在本市范围内安置为主,跨地区安置为辅。迁入地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帮助迁移人员解决户口、土地和住房问题,使他们能尽快安居乐业。集体搬迁的,迁入之时就应办妥入户手续。对投亲靠友举家搬迁到外乡、外县的代耕农户,经过一年的考察,属遵纪守法者,就地安排落户。对迁移的农户,在子女上学、就业和宅基地的分配等方面,应与当地农民一视同仁。
三、人口迁移所需的补助经费,由省、市、县共同负担。省按如下标准补助:(一)由政府组织在本市范围内安置并解决了户口和土地问题的,每户补助五千元;(二)由政府组织或集体自找门路,迁移到外市并已解决户口的,每户补助二千五百元;(三)个别投亲靠友或自找门路迁移到外乡、外县并已解决临时户口的,每户补助一千元。
省今年分期预拨补助款一千五百万元,资金来源:广东93世界扶贫年活动组委会五百万元、省水电厅五百万元、省财政厅三百万元、省国土厅二百万元。省补助的对象是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迁出户口者,在此之前迁移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四、粤北石灰岩地区人口迁移工作涉及面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此项人口迁移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四日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